阿图什市水利局2025年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 索 引 号 | K45890655/2026-00913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6-08-12 13:45 |
| 名 称 | 阿图什市水利局2025年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 ||
| 成文日期 | 2026-08-12 | 有 效 性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凿井 |
| 来 源 | 阿图什市水利局 | ||
案件名称:贾某某非法凿井案
文号:阿水罚决字﹝2025﹞005号
当事人:贾某某
住所(住址等):新疆喀什市夏马勒巴格乡玉吉米力克村
违法事实:2025年7月20日,阿图什市水利局对全市地下水取水口摸排核查时发现,贾某某在未经办理取水许可情况下2023年在阿扎克镇库木萨克村非法凿井5眼。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六款规定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执法决定:给予当事人贾某某违法凿井行政处罚:50000元(伍万元整)的罚款,并核算追缴水资源费211817.6(贰拾壹万壹仟捌佰壹拾柒元陆角)。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2025年8月8日
阿图什市水利局
2025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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