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5年度取用水专项行动中违法打井典型案例的通报
						 
					
					
					|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5-0202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水利局 | 发布日期 | 2025-09-16 00:20 | 
| 名 称 | 关于2025年度取用水专项行动中违法打井典型案例的通报 | ||
| 成文日期 | 2025-09-16 | 有 效 性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典型 案例 | 
| 来 源 | 克州人民政府网 | ||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坚决遏制非法开采地下水行为,保障我州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安全,2025年州水利系统组织开展违法取用水专项执法行动。行动开展以来,查处了一批违法打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功能,通过以案释法,加强依法治水,现予公布部分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阿图什市阿扎克镇某村民私自打井案
2025年8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阿图什市水利局查实阿扎克镇某村民私自打凿机电井1眼,用于家庭生活及农业灌溉,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封闭水井,并处以壹万元罚款。
案例二:阿图什市松塔克镇某村民私自打井案
2025年7月31日,阿图什市水利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松塔克镇某村民私自打凿机电井1眼,用于自家农田灌溉。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阿图什市水利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壹万元罚款。
案例三:阿克陶县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打井案
2025年4月22日,阿克陶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某公司在未取得任何取水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私自打凿机电井2眼,计划用于农田灌溉。该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阿克陶县水利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取水设施,并处贰万元罚款。
以上案例中,一些违法当事人私自凿井,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其中,水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凿井开采地下水”“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等,涉水单位或个人都要严格遵守,不得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近年来,全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等违法行为始终坚持严厉打击,拉紧法律法规这条“防线”,不断提升水资源监管能力,有效提高水行政执法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关停承压水取水工程的;(二)更新井、将勘探井变为取水井使用的;(三)关停、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办理注销手续或者未按规定封填报废地下水取水工程的;(四)未安装取水计量设施或者取水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五)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取水数据资料的;(六)擅自凿井、修建取水工程的;(七)损毁地下水取水工程的。违反前款第(二)、(四)、(五)、(六)项规定的,还应当按照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最大取水能力计算取水量,收取水资源费。
希望全州各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上述案例为戒,深刻汲取教训,严格遵守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共同守护好我们赖以生存的水资源生命线。
特此通报。
克州水利局
2025年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