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生态环境局 > 监察执法
  3. > 正文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K45890655/2026-0110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发布日期 2026-09-24 18:28
名        称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6-09-21 有  效  性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行政 决定
来        源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当事人名称: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某

我局于2026年8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实施的“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新疆阿图什市北山坡建筑用砂矿建设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6年1月开工建设制砂生产线及相关附属设施,实施了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结合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文件规定将你公司建设项目备案投资2506.45万元认定为你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你公司实施了“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处25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处罚较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规定的处罚要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的规定。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零七条“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14日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阿罚告〔2026〕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或者未依照本法有关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海警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报批、审核类型为生态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处罚裁量”(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情节较轻,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元整(132000元整),责令你建设项目停止建设。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贰仟元整(132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2026年9月21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