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环阿罚〔2026〕16号
| 索 引 号 | K45890655/2026-01378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10-30 13:09 |
| 名 称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克环阿罚〔2026〕16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10-30 | 有 效 性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决定书 |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 ||
当事人名称:克州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平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000697824412N
我局于2026年8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球团生产线在2026年8月21日21时00分至2026年8月30日14时30分调试生产期间,竖炉排放口DA007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和颗粒物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收集处理,实施了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污染物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排污许可证是对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按照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0月15日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阿罚告〔2026〕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致使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但不属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适用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2026年8月13日修正)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裁量基准规定》的规定,个性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重点监管排放的污染物,持续时间:3天以上不足10天,行为情形: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运行和维护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且该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修正裁量因素:改正态度:立即改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3次,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裁量金额:¥84500元整。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肆仟伍佰元整(84500元整)。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2026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