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0655/2026-00137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3-10 17:53 |
| 名 称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成文日期 | 2026-03-09 | 有 效 性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处罚 决定 |
| 来 源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
负责人:阿某
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阿扎克镇托万伊什塔其村河溪路123号
你于2026年3月9日,在阿图什市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因停放车辆、堆放移动板房、杂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确凿。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向你单位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未提出意见。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我局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将存放在水源地范围内的物品移出;
2.处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元整)。
缴纳罚款方式:□当场收缴。☑限于你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拟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先向克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本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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