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索 引 号 | K45890655/2026-00009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03 19:17 |
| 名 称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成文日期 | 2026-02-03 | 有 效 性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处罚 决定 |
| 来 源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 ||
当事人名称:克州泽鑫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克州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建设路41-2-8号
我局于2026年1月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克州泽鑫商贸有限公司的烟花爆竹储存库和配套附属工程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于2025年8月19日开工建设,2025年12月建设完成烟花爆竹仓库3间及附属设施,实施了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阿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且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不予处罚和不予强制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第一条“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行为的行政处罚:首次违法,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第(一)(二)项所列环境敏感区以外,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新建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项目除外)未依法通过环评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处于厂房建设阶段且主体设施未安装建设,未投产或者使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停止建设或者恢复原状,且没有造成环境污染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应当引以为戒,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后开展项目建设,加强企业自主管理,落实环境管理制度,杜绝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