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5-0125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21 19:15 |
名 称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成文日期 | 2025-07-21 | 有 效 性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 处罚 决定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
当事人名称:克州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阿图什市重工业园区一区
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破碎、筛分、输送、卸料及存储过程未按环评要求采取密闭、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运输道路未采取洒水措施降尘抑尘,实施了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及现场影像资料,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时间:2025年6月16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2.你公司环保科部长任某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用于证实你单位实施了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作出时间:2025年6月18日,作出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3.克州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环保科部长任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单位主体资格和人员身份信息(提取时间:2025年6月16日,提供单位:克州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4.《排污许可证》复印件、《克州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年产10万吨破碎焙干铁矿石生产线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复印件、《克州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新建100万吨/年精密铸造件加工项目环境保护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关于克州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新建100万吨/年一期40万吨铸造铁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合格的函》复印件,用于证实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提取时间:2025年6月16日,提供单位:克州某铸造有限责任公司)
5.克州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执法委托书》复印件用于证实执法主体资格(提取时间:2025年6月16日,提供单位:克州生态环境局)。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7月3日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阿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新疆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污染防治措施:部分落实密闭/设施/措施;排放区域: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较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元整(74000元整),责令限期改正;裁量金额:¥740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肆仟元整(740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阿图什市天山分理处
户名: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财政局
账号:45630104000293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库尔勒铁路运输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