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公示表(2025年3月—5月)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5-00676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5-05-21 18:56 |
名 称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公示表(2025年3月—5月) | ||
成文日期 | 有 效 性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来 源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名称 | 处罚类别1 | 处罚类别2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1 | 阿自然资罚字 〔2025〕1号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越界开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新疆某矿业有限公司 | 樊某 | 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2439元;并处违法开采矿产品价值30%的罚款731.7 元。共计:3170.7元。 | 2025年3月20日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阿图什市林业和草原局) |
2 | 阿自然资罚字 〔2025〕2号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开采区域进行恢复治理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对开采区域进行恢复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无证开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排某 | 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276元;并处违法开采矿产品价值50%的罚款1638 元。共计:4914元。 | 2025年4月3日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阿图什市林业和草原局) | |
3 | 阿自然资罚字 〔2025〕3号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开采区域进行恢复治理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对开采区域进行恢复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无证开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麦某 | 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32元;并处违法开采矿产品价值50%的罚款616 元。共计:1848元;对开采区域进行恢复治理。 | 2025年4月3日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阿图什市林业和草原局) | |
4 | 阿自然资罚字 〔2025〕5号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赛某 | 限期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至阿图什市松他克镇英阿瓦提村村民委员会。 | 2025年4月21日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阿图什市林业和草原局) | ||
5 | 阿自然资罚字 〔2025〕7号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开采区域进行恢复治理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对开采区域进行恢复治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无证开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艾某 | 责令停止无证开采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745元;并处违法开采矿产品价值50%的罚款2872.5元,共计8617.5元;对开采区域进行恢复治理。 | 2025年5月13日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阿图什市林业和草原局) | |
6 | 阿自然资罚字 〔2025〕6号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罚款 |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 对非法占用的土地处以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 | 阿图什市松他克镇某村民委员会 | 玛某 | 1.限期15日内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至阿图什市松他克镇人民政府; 2.非法占地1201.71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罚款,共计:120171元(壹拾贰万零。 |
2025年4月21日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阿图什市林业和草原局) |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