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5-0022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5-03-20 13:12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成文日期 | 2025-03-20 | 有 效 性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
来 源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新疆熠腾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24日对你公司越界开采戈壁料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从2024年12月起擅自在阿图什市上阿图什镇3号建筑用砂矿的矿区南侧范围越界开采戈壁料542立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
2.现场照片
3.测量报告
4.价格认定结论书
我局已于2025年3月20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放弃陈诉,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
2.没收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2439元;并处违法开采矿产品罚没款合计3170.7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阿图什市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图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艾尔肯·吐尔逊、瓦尔斯江·克力木
电话:0908-4237379
地址:阿图什市新城街道团结路东18院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阿图什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