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4-0319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日期 | 2024-08-16 11:00 |
名 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成文日期 | 2024-08-16 | 有 效 性 | |
文 号 | 阿自然资罚字〔2024〕03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处罚 |
来 源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买买提居马·阿布都热扎克:
我局于2024年6月4日对你在禁牧区放牧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于2024年5月7日上午在阿图什市吐古买提乡库克塔木村禁牧区范围内放牧,牲畜为267只,其中:大绵羊196只,山羊71只。你在禁牧区放牧的行为违反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草原划定为禁牧区、休牧区,确定禁牧、休牧期限,并予以公告”。(阿图什市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11日发布的《草原禁牧令》第1号)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禁牧草原上放牧,不得在草畜平衡草原上超载放牧。”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验笔录;
2.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4.草原禁牧令;
5.草原权属及禁牧区证明;
我局于2024年8月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在禁牧区、休牧区放牧和不按季节性转场方案放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标准畜每只(头)处五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按标准畜每只(头)绵羊处5元罚款,绵羊196只×5元=980元和山羊71只(1只山羊=0.8只绵羊单位)57×5元=285元。总共有:980+285=1265元(壹仟贰佰陆拾伍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决定书起六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阿图什市支行缴纳罚款(阿图什市农业银行账号:30-456301040002942或者联系我局财务科)。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阿图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学辉18399754058
热合木提拉·阿布都热依木13779037683
地址: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