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6-00009 | 主题分类 | |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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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 2026-01-06 13:03 | 发布日期 | 2026-01-06 13:45 |
| 文 号 | 〔〕号 | 有 效 性 | |
| 发文单位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 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 1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单位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探矿权使用费: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在赋予探矿权申请人采矿权、探矿产资源的权利前及采矿权、探矿权人在使用该权利时,按矿区范围面积向采矿权、探矿权申请人和采矿权、探矿权人逐年收取使用采矿权、探矿权的费用。 在矿业权占有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将现行主要依据占地面积、单位面积按年定额征收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根据矿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的矿业权占用费。 |
1、采矿权使用费1000元/平方公里/年(不足0.5平方公里,按0.5平方公里计算;不足1平方公里,按1平方公里计算)。 2、探矿权使用费100-500元/年/平方公里。 |
政府制定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
国务院令240号、国务院令241号、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新财综字【2000】87号、《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7】29号) |
| 2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单位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出让探矿权、采矿权,依法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将现行只对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收取、反映国家投资收益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适用于所有国家出让矿业权,体现国家所有者权益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按实际成交金额计收。 | 政府制定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3条(国务院令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0条(国务院令241号)、财综字【1999】74号、财综字【1999】183号、新财综字【2000】87号、新党厅字【2018】57号、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号) |
| 3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单位 | 非税收入 | 行政处罚性收费 | 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的;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覆盖战略性矿产资源的;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未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采取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未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洗或者未及时恢复受到破坏的地表植被的;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或者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并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出现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不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矿业权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未取得探矿权勘查矿产资源的、未取得采矿权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探矿权人未取得勘查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勘查作业的、采矿权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的、未按照经批准的勘查方案、开采方案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作业、采取不合理的开采顺序、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未达到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勘查活动结束后探矿权人未及时对勘查区域进行清理或者未及时恢复受到破坏的地表植被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汇交地质资料,或者矿业权人未按照规定编制并报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矿业权人故意报送虚假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采矿权人不履行矿区生态修复义务或者未按照经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进行矿区生态修复的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矿区生态修复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出现矿产资源应急状态时,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不承担相应的应急义务或者不配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矿业权人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本法于2025年7月1日起施行。 |
| 4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单位 | 不动产权证书工本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时收取的工本费。 | 按照国家或自治区规定标准收取。 | 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
| 5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单位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经批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缴纳的费用。 | 依据自治区相关规定标准收取。 | 政府制定(自治区财政、自然资源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 6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单位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因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由责任单位或个人缴纳的土地复垦费用。 | 依据损毁土地面积和复垦标准确定。 | 政府制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 《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 |
| 7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单位 | 土地储备零星收入 | 政府非税收入 | 土地储备过程中发生的零星收入。 | 按实际发生额收取。 |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相关规定 |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
| 8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单位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罚款 | 行政处罚性收费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进行的罚款。 | 依据违法事实和情节,按法律规定幅度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 9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单位 | 违反《城市规划法》罚款 | 行政处罚性收费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行为进行的罚款。 | 依据违法事实和情节,按法律规定幅度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 10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单位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相关办法罚款 | 行政处罚性收费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新疆测绘成果经营和管理办法》等行为进行的罚款。 | 依据违法事实和情节,按法律规定幅度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测绘成果经营和管理办法》等 |
| 11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 行政单位 | 违反《新疆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罚款 | 行政处罚性收费 | 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的行为进行的罚款。 | 依据违法事实和情节,按法律规定幅度执行。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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