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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人社局2025年行政处罚事项公示(11月)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5-0221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25-11-21 18:17
名        称 阿图什市人社局2025年行政处罚事项公示(11月)
成文日期 2025-11-21 有  效  性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行政处罚
来        源 阿图什市人社局

发布机构:阿图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25-11-21

名称:阿图什市人社局2025年行政处罚事项公示(11月)

成文日期:2025-11-21

主题词:行政处罚事项

来源:阿图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某建设(广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谷某

住所(住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金山大道东503号金雁佳园18号楼一层

2025年10月14日,投诉人何夕奎反映2024年5月至2024年12月在庄严建设(广州)有限公司承建克州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新疆天山职业技术大学克州校区)一期建设工程项目从事钢筋、土建支模、管网排水、室外路灯安装、消防水池、外架、学生食堂、运动场看台、围墙、管廊、二次结构等建设工程被拖欠工资,某建设(广州)有限公司拖欠何夕奎等534人工资1525.9629万元。2025年10月27日对某建设(广州)有限公司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阿人社监令字〔2025〕第03号,截止10月31日前该公司仍未改正完毕。

当事人某建设(广州)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阿人社监令字〔2025〕第03号执法文书,某建设(广州)有限公司没有在2025年10月31日前支付何夕奎等534人工资1525.9629万元,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参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用人单位经人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经人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社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具有适用规则第九条规定从重情形之一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某建设(广州)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应当给予处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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