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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人社局2025年5月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5-0083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25-05-16 18:42
名        称 阿图什市人社局2025年5月行政处罚事项公示
成文日期 2025-05-15 有  效  性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处罚 事项 公示
来        源 阿图什市人社局

当事人:阿图什市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叶某

2025年4月21日12时45分,根据线索,2025年4月21日,投诉人李某在国家欠薪平台反映在阿图什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平面设计、广告安装后勤工作)被拖欠工资问题,欠薪时间为2024年12月至2025年3月12日,经阿图什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现场组织该公司法人叶某多次协调支付拖欠李某、白某两人2.185万元工资问题。2025年4月21日,市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对该科技有限公司下达《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阿人社监令字〔2025〕第06号,截至4月25日该公司仍未整改。

当事人阿图什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劳动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阿人社监令字〔2025〕第06号执法文书,阿图什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2025年4月25日前支付李某、白某2人工资2.185万元,其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参照《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用人单位经人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当事人经人社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人社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有不良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情节不严重的,应当给予一般处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壹万元整(10000元)的罚款。

阿图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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