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
|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5-01797 | 主题分类 |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商科工局 | 发布日期 | 2025-10-21 13:06 |
| 名 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 | ||
| 成文日期 | 有 效 性 |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 来 源 | 阿图什市商科工局 | ||
第一条 为激励创新,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推动知识产权强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关于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的实施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奖励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专利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中评选产生。
第四条 自治区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奖励等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专利奖申报、推荐、评审、奖励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自治区专利奖的综合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相关领域的专家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人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评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专业评审组,负责技术领域的专业评审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专利奖每两年评选一届,每届授予特等奖不超过3项,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三等奖不超过40项,总数不超过50项。
对获自治区专利奖特等奖给予每项50万元奖励;对获自治区专利奖一等奖给予每项15万元奖励;对获自治区专利奖二等奖给予每项10万元奖励;对获自治区专利奖三等奖给予每项5万元奖励。
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自治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自治区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自治区专利奖奖励标准的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自治区专利奖特等奖授予在国家技术创新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在专利技术实施推广中取得巨大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
第九条 自治区专利奖一、二、三等奖授予在研制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其系统中有重大发明或运用和转化的重大专利技术,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重要作用,在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中有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专利。
第十条 申报自治区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专利权人或者实施的单位;
(二)共有专利权的专利项目需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申报;
(三)申报专利项目为上一年度12月31日前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不含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且该专利权有效、稳定;
(四)申报专利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或者设计独特,在本地区和本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五)申报专利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产业及环保政策;
(六)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自治区专利奖:
(一)专利已获得自治区专利奖;
(二)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十二条 申报自治区专利奖的专利项目,应当填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申报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法人证明材料,申报单位为非专利权人的,需提供对该专利享有合法实施权的证明材料。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还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三)专利项目运用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
(四)针对该专利采取的运用和保护措施说明;
(五)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六)特殊产品的市场准入证明;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自治区专利奖的专利项目需以下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各地(州、市)专利行政部门;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驻疆有关单位;
(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五)自治区级相关行业协会;
(六)其他符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的单位。
第十四条 推荐单位对申报自治区专利奖的专利项目,应组织专家进行初评,提出推荐意见及其等级和奖励人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申报要求的,按专业组织专家进行专业组评审。根据专业组评审结果,组织相关人员对拟参加综合评审的专利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六条 对通过专业评审和实地考察的专利项目由评审委员会组织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 候选获奖专利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自治区专利奖候选获奖专利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提出异议。自治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十八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处理后已无异议的,经评审委员会复核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 自治区专利奖特等奖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他等级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对获自治区专利奖且符合有关申报条件的专利项目,优先推荐申报中国专利奖。
第二十一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主动申明申报材料中涉及的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参与自治区专利奖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当保守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剽窃、侵占他人的专利技术成果,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专利奖的,由评审委员会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三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自治区专利奖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自治区专利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2月22日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暂行)》(新政发〔2016〕4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