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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州教育局采购管理制度

索  引  号 ATS005-2021-000035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阿图什政府网 发布日期 2021-04-06 23:42
名        称 克州教育局采购管理制度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教育局 采购 管理制度
来        源 克州教育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克州教育局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物资采购原则

第二条 物资采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竞争、择优、效益的原则。

第三章 物资采购的组织、职责

第三条 物资采购工作小组为我单位采购工作的领导机构,由主管领导和办公室等部门组成。主要审定物资采购目录,协调管理采购工作;决定本的采购事项,并将采购预算上报主管部门。

第四条 办公室为我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机构,负责全单位采购工作的组织计划和具体实施工作,落实物资采购工作小组的各项决策;汇总各业务部门的采购申请;

同时对各业务部门的采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物资采购各科室,负责编制本部门物资采购计划,物资采购计划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性质、用途、数量、技术规格、交货时间和资金落实情况等内容。并将计划上报给办公室。

第四章 克州教育局采购程序

第六条 申报采购项目,采购人根据本部门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持《采购计划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到主管部门办理采购前期核准手续。

第七条审批采购项目,采购前期核准手续办妥后,采购人持《采购计审批表》、资金证明、评审报告等有关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申请办理中介代理机构委托等相关采购手续。需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所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应符合项目的资质等级要求,并依法签订代理合同,报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对一般采购项目,经市项目联审会议审核通过后组织采购。对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重大项目或特殊项目,经项目联审会议初审后,分别报分管采购部门单位的领导和分管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的领导审批后组织采购。

第八条编制采购文件需委托中介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采购人可委托中介代理机构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要求,使用标准范本编制采购文件。需交纳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数额应当不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2%。采购文件不得标明供应商名称或者特定货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申报采购文件须经采购人书面确认同意。

第五章 物资采购方法

第九条 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

第十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规定数额标准以上的下列项目,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十一条根据项目性质,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其他采购方式的,我应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集中采购目录中,以下范围内货物和工程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我可组织自行采购: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万元以下的公务服装、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空气调节电器;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下的照明设备、图书;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的建筑物施工、构筑物施工、装修工程项目。

上述所有货物年度自行采购合计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建设工程类年度自行采购合计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第六章合同签订和质疑答复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领导小组采购由办公室与供应商签订合同;采购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合同副本报档案室备案。

第十五条 采购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中有关规定认真履约。在履约过程中,需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采购合同变更时,如果新条款金额超过了原合同所载明的预算额度时,应报物资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实施。需主管部门审批的,及时上报。

第十六条处理质疑投诉,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给自身权益造成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收到供应商书面材料后,应当自签收回执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质疑事项依法予以处理并做出答复,书面通知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和相关的其他供应商。供应商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书面投诉。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接到书面投诉后,应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通知投诉供应商、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七章 物资采购的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物资采购的财务管理严格遵守《会计法》、《预算法》,严格财经纪律,按照《会计准则》、《财务规则》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规范财务制度,按照《会计制度》建帐、做帐,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帐表相符,确保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安全性。

第十九条 经审定购买的固定资产,依照《济宁市煤炭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严格管理,并报办公室造册、建档。  

第八章 附件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对物资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

第二十条 采购进口设备、设施依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单位物资采购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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