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4-01091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
||
成文日期 | 2024-05-08 | 发布日期 | 2024-05-08 |
文 号 | 阿政发〔2024〕32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发文单位 |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草原火灾事故,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经阿图什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2024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草原火灾,维护我市社会和谐稳定,保护我市森林草原资源,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发布《禁火令》,内容如下:
一、禁火期
2024年森林草原防火期为4月1日至11月30日。
二、禁火范围
阿图什市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距林木边缘水平距离100米范围内。
三、禁火内容
禁火期间,禁火区域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携带火源、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
(二)坟头烧纸或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
(三)投放空中移动火源。
(四)未经批准的施工用火。
(五)农林结合部位烧秸秆、烧荒、焚烧地埂等农事用火。
(六)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责任落实
(一)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制,森林、草原、林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落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二)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部门的登记检查,并负有森林草原防火的责任和义务。凡阻挠、妨碍检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三)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从事野营、祭祀、旅游等活动的,要严格遵守森林草原防火有关规定,服从森林草原经营(管护)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监护人要履行有效的监护义务,森林草原经营(管护)单位要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五)在森林草原或距离森林草原500米范围内修筑工程设施的,应当按照森林草原防火要求,建设或配置防火设施、设备。
(六)在森林草原防火区或距森林草原500米范围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必须由市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七)森林草原防火区内居民生活用火、进入防火区的交通工具,要按规定落实相应防火措施。
(八)不得破坏或占用森林草原防火设施、设备。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应急、林草等有关部门报告。
(十)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农村广播、横幅、标语、电视、报刊、微信等载体广泛宣传,让森林草原禁火令家喻户晓。
五、处罚措施
凡在森林和草原防火禁火期违反本禁令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森林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重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火情报告
阿图什市消防救援大队:0908-119、0908-4223303
阿图什市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908-4221023
阿图什市林草工作站值班电话:0908-4225165
全国统一森林草原防火报警电话:1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