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图什市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的政策解读
来源 | 阿图什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时间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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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森林草原火灾是当今世界发生面广、破坏性大、处置十分困难的自然灾害。管住野外用火,是控制和防止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最为基础、最为根本的有效手段。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重要抓手。
二、《禁火令》的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防火实施办法》。
三、《禁火令》的内容
严禁携带火种火源、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火车、机动车等司乘人员严禁在禁火区域丢弃火种火源;严禁烧荒、烧田埂、烧地边、烧木炭、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等生产性野外用火;严禁吸烟、玩火、野炊烧烤、火把照明、生火取暖、烧蜂、烧山驱兽、电猫狩猎以及烧纸、烧香、点烛、煨桑、燃放烟花爆竹、点放孔明灯等非生产性野外用火;严禁未经审批实施实弹演习、爆破、丧葬、工程施工及计划烧除等野外用火;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森林草原火险橙色、红色预警时段,高火险区实行封闭管理,执行以下规定:1.严禁一切野外用火;2.车辆和人员严禁进入,确需进入的,必须经阿图什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违反《禁火令》的法律责任
拒不遵守本命令在野外用火的,按照《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阿图什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严重违反本命令相关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违规用火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引起森林草原火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政策解读主体:阿图什市应急管理局
政策解读责任人:
第一责任人:魏 源(阿图什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日常解读人:王宇星(阿图什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
联系电话:0908-4235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