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型企业优惠政策
来源 | 阿图什市商科工局 | 发布时间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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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奖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对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财规〔2022〕2号)
2.自治州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30万元,对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
——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推动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克党发〔2022〕19号)
3.评价入库奖励。自治州对评价备案入库后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5万元,对再次通过评价的企业不再给予奖励。
——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推动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克党发〔2022〕19号)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6.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2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20%在税前摊销。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提高集成电路企业和工业母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44号)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
支持现有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分六个档进行后补助: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按不高于5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按不高于1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0万元),按不高于2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0万元),按不高于4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00万元),按不高于5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按不高于10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新财规〔2022〕2号)
8.自治州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在享受自治区研发费用奖补资金的基础上,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分六个档进行后补助: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按不高于2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按不高于5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20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0万元),按不高于1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0万元),按不高于2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至100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00万元),按不高于3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按不高于5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州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推动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实施方案》(克党发〔2022〕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