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优惠政策
来源 | 阿图什市商科工局 | 发布时间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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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工培训政策。各类职工在岗前或脱岗参加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的,按照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不超过每人1800元、1800元、4000元、5000元、6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安全技能培训按照每人6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和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的,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企业招用新员工开展岗前培训申请培训补贴的,必须在本企业就业满6个月。
——《关于印发<自治区职业培训信息化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9〕18号)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0〕10号)
2.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对象是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务合同的技能岗位员工,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能人才为重点,培训期限结合学徒培训目标、技能形成规律确定一般为1至2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3年。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中级工5000元,高级工及以上6000元,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计算,补贴资金直补企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办法》新人社发〔2023〕3号)
3.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当年新招用劳动者,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如下标准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1)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全额补贴。其中南疆四地州(包括喀什地区、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中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困难企业新招用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
(2)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新人社规〔2020〕1号)
4.就业见习补贴。根据优势产业发展和青年见习需求,认定企事业单位为就业见习单位,组织离校2年内(毕业24个月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新疆籍失业青年到见习单位参加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见习。见习期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当地最
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补发月数以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剩余见习期。
——《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46号)
5.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7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公告〔2023〕1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有关事项的通知》(新财法税〔2023〕10号)
6.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1日起,全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地区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3〕34号)
7.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财政部门原则不予贴息。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规〔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