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优势
来源 | 阿图什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发布时间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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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要素
(1)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结合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地区土地等别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308号),阿图什市土地等别为十四等,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为84元/平方米,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的土地等别为十五等,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为60元/平方米,伊口岸园区一区段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为80元/平方米,二区段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为70元/平方米。
(2)根据原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实施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56号,以下简称《标准》),“对各省(区、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即:阿图什市58.8元/平方米,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为42元/平方米。(前提是符合优先发展产业和用地集约两个要素,详见国土资发〔2009〕56号)
(3)“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即阿图什市58.8元/平方米,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为42元/平方米。(前提是符合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工业项目,详见国土资发〔2009〕56号)
(4)“对中西部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执行。”即阿图什市12.6元/平方米,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为9元/平方米。(前提是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详见国土资发〔2009〕56号)
(5)“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执行。”即阿图什市42元/平方米,阿克陶县、阿合奇县、乌恰县为30元/平方米。(国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的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
县市
土 地 等 别
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自治区规定
单位: 元/平方米( 万元/ 亩)
优先发展产业按 70%(国土 资发〔2009〕 56 号 )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内 的 国 有 未 利用 地按照 50%执 行
城 镇 建 设 用 地 范 围 外 的 国 有 未 利用 地 按 15% 执 行
城市规划区 内 国有未利用地 按 50%执行
城 市 规划 区 外 国 有 未利 用地 按 15%执行
阿图什市
14
84
≥58.8
≥42
≥ 12.6
原文件废止
暂无最新文件
阿克陶县
15
60
≥42
≥30
≥9
乌恰县
15
60
≥42
≥30
≥9
阿合奇县
15
60
≥42
≥30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