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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破坏草原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

来源: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5-12-29 19:33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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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广大人民群众:

为全面保护我市草原资源,坚决遏制毁草开垦、非法使用草原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草原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禁以任何形式开垦草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第二条之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二、严禁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使用草原(含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等各类工程建设及违规占用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三、非法占用草原相关刑事追责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其中,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三年内再次非法占用草原、改变用途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且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

(一)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

(二)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

(三)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

(四)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

(五)其他造成草原严重毁坏的情形。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草原主管部门,将持续加大对毁草开垦、违规种植农作物、非法使用草原等违法行为的排查整治和打击力度。本通告发布后,对仍顶风作案、实施相关违法行为的,执法部门将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相互告知。

特此通告!

阿图什市自然资源局

(阿图什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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