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阿图什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告
来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 发布时间 | 阅读 |
---|
为了持续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结合阿图什市实际,在依法依规开展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基础上,经阿图什市十届人民政府第七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划定阿图什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阿图什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阿图什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包括3个街道(光明街道、幸福街道、新城街道)、30个社区(安居社区、东城社区、富民社区、光明路社区、建设路社区、健康社区、锦绣社区、玛纳斯社区、南湖社区、帕米尔东路社区、前进路社区、群众路社区、团结路社区、文化路社区、友谊路社区、高峰社区、和谐社区、环城北路社区、环城南路社区、帕米尔西路社区、人民路社区、松他克路社区、天山路社区、吾斯塘路社区、北山社区、幸福路社区、塔合提云社区、阿扎克社区、昆援社区、励志社区)。
划为III类燃料禁燃区:(1)老城区划定范围。具体以主要交通要道边界划定:北起阿孜汗吾斯塘路与阿孜汗路交汇处至阿孜汗路与平安路交汇处;西起阿孜汗路与平安路交汇处至炎武小区西侧乡道交汇处;北起平安路与炎武小区西侧乡道交汇处至炎武小区西侧乡道与环城南路交汇处;西起炎武小区西侧乡道与环城南路交汇处至环城南路与友谊南路交汇处;南自环城南路与友谊南路交汇处至克州体育中心进出口(克州体育中心边界范围内),经克州体育中心进出口至天山东路与友谊北路交汇处;西起友谊路与天山东路交汇处至天山东路与前进路交汇处;南自天山东路与前进路交汇处至帕米尔路与环城北路交汇处;东自帕米尔路与环城北路交汇处至环城西路与环城北路交汇处;北起环城北路与环城西路交汇处至阿孜汗吾斯塘路与环城西路交汇处;西起环城西路与阿孜汗吾斯塘路交汇处至阿孜汗吾斯塘路与阿孜汗路交汇处。以上界线以各路段首尾相接的环形区域内。(2)新城区划定范围。从便于管理出发,北起314国道南侧区域至小微产业园、克州二中南侧边界范围内;东自阿图什市城市水源地至阿扎克互通立交024乡道边界西侧范围内。涉及行政边界清晰的按行政边界划定,行政边界不清晰的按主要交通要道作为边界划定。
划为Ⅱ类燃料禁燃区:光明街道、幸福街道、新城街道划为III类燃料禁燃区以外的区域,江苏产业园(昆援社区范围内)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气代煤、电代煤、集中供热等)的区域、城乡结合部及城市周边区域划为II类燃料禁燃区。
划为Ⅰ类燃料禁燃区:重工业园区、各乡镇(行政村)的除III类、Ⅱ类禁燃区以外的区域划为Ⅰ类燃料禁燃区。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水煤浆、型煤、燃料油(重油、渣油、重柴油等)、石油焦、油页岩、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火电厂锅炉除外),其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20蒸吨及以下燃煤及其他非清洁能源锅炉。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高污染燃料销售单位应按照要求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销售网点。新建、改建、扩建非清洁能源锅炉、窑炉必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脱硝设施。集中供热及火电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必备的锅炉要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逐步推广使用天然气、电、新能源或高效洁净煤。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火电厂除外)应在规定期限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具体分以下两大类:
(一)已建成的燃轻质柴油和非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锅炉、窑炉。应逐步实施改造,并加强监管,发现违规使用重油(油渣)、煤、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等高污染燃料、冒黑烟或超标排放的情况,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淘汰现有锅炉、窑炉。
(二)其他锅炉、窑炉、炉灶等设施。2025年底前,完成禁燃区所有燃煤及其他非清洁能源锅炉、窑炉、炉灶的淘汰工作(集中供热和火电厂锅炉除外)。
锅炉改造必须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不得给已到淘汰期限的燃煤及其他非清洁能源锅炉发放登记许可证。
五、自2025年9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六、阿图什市人民政府、阿图什工业园区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发改委、商工科局、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违规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炉灶等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生态环境、市场监督、住建、公安等相关部门不予检验、登记并依法查处、取缔。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