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依法暂扣违法停放车辆进行处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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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依法暂扣违法停放车辆进行处理的公告
近年来,阿图什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违法过程中,依法暂扣违法停放车辆139辆,其中小型汽车13辆、普通两轮摩托车92辆、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34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依照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车辆依法处理”之规定。
现依法对139辆机动车进行公告,请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持车辆相关证件或手续到阿图什市公安局治安交通管理大队处理车辆,逾期将依法对公告所列的车辆做拆解报废处理。
阿图什市公安局治安交通管理大队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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