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能否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来源 | 阿图什市卫健委 | 发布时间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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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核准登记的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诊疗科目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二)未按照相关规定擅自新增医学检验科下设专业;
(三)超出已登记的专业范围开展临床检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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