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行业分支机构的税务申报是否可以简化?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时间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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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进一步细化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基于上述规定,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2008年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一,确立了国际通行的法人税制,在纳税方式上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即以法人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政策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是一个国家为了鼓励企业规模经营、提高整体竞争力而采取的税收措施。近年来,税务部门持续优化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管理服务,进一步减轻分支机构申报负担,并依托信息系统,为分支机构提供部分申报数据的预填功能。
目前,我们坚持“数据规则”驱动,引入智能算法、标签画像等新技术,将业务、数据、规则有机融合,推动实现新电子税务局“代差式”升级,满足多场景、大规模、差异化的纳税申报需求,纳税申报管理的质效得到有力提升。一是申报提醒应提示尽提示。新电子税务局已实现申报全过程自动化提醒。例如,纳税人申报期内未申报的,系统自动在到期前48小时、24小时进行提醒。二是申报数据自动预填。在纳税申报环节,新电子税务局创新“智能算税”,系统自动预填申报数据,自动匹配可享受减免信息,方便纳税人第一时间享受政策红利。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为例,系统自动获取纳税人报送的《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在限额范围内预填实际抵减税额等栏次,纳税人若选择了该减免性质但并未报送表单,系统自动提示报送。三是申报数据即时比对。践行以数治税理念,新电子税务局对纳税申报数据开启全程实时监控。已通过申报表校验逻辑设计,实现增值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增值税与资源税比对、契税与房产税比对、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比对、企业所得税与财务报表数据比对,有效拦截不合规范的申报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