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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工资怎么发?返乡未继续缴费还能领养老金吗?权威解答来啦!

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时间 2024-02-23 12:38 阅读

1.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15年后回村务农,养老金在哪儿领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养老保险司: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退休可以在线申请办理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社保机构应允许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通过互联网服务渠道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提出待遇领取申请,或参保人员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通过线下服务渠道现场办理。

3.社保卡到期后,个人该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持卡人可在社保卡有效期满前六十日申请换领,换领社保卡的流程与新申领一致,申请人可以自行通过发卡地的服务网点或网上服务平台申请换领。社保卡管理服务机构或者社保卡服务银行经持卡人同意后制发新卡。

各地目前已经普遍实现了“立等可取”的换卡服务,针对异地居住人员,开通了包括电子社保卡(APP、小程序)、掌上12333APP、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等全国统一的线上服务渠道,具体服务方式可咨询发卡地的12333服务热线。

4.如何申领电子社保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中心:电子社保卡与实体社保卡一一对应、功能相通。只要本人持有实体社保卡,即可通过电子社保卡(APP、小程序)、掌上12333APP、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等全国服务渠道,实体社保卡发卡地授权的电子社保卡服务渠道,申领使用电子社保卡。

申领、补换第三代社保卡时,将同步生成电子社保卡,实名登录社保卡服务银行APP、发卡地人社部门APP等渠道,经本人同意后,可直接使用电子社保卡。家人还可通过电子社保卡的亲情服务功能为未成年人及老年人申领电子社保卡。

5.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与人力资源管理师有什么区别?可否直接认定职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可认定具备初级、中级职称。

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属于职业技能类证书,目前已退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改由社会化评价,不能直接认定职称。

6.技能人员证书如何补办?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工作规程(试行)》(人社厅发〔2023〕16号),纸质证书遗失、损毁或者超出保管期限未领取的,持证人可以向证书发放机构申请补发纸质证书,证书补发与证书换发的工作流程一致,重新补发的纸质证书标注“补发”字样。已经制发电子证书的,不再补发纸质证书。电子证书可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系统查询下载。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要求,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7.哪些情形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8.员工辞职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9.用人单位应当如何支付员工病假工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10.劳动合同终止后,工资必须一次结清吗?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关系司:《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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