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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图什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三项制度”》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1-00680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1-05 19:45
名        称 关于印发《阿图什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三项制度”》的通知
文        号 阿政办发〔2019〕31号 主  题  词 农村 饮水安全 工程管理 “三项制度”
来        源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阿图什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三项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91230

机构名称:阿图什市农村供水总站

主要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对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经营、规范管理和服务体系以及水质检测进行监督管理;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和建设;参与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招投标管理、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承办市水利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阿图什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加强阿图什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成后的运行管理,保证工程安全正常运行、持续稳定地发挥工程效益,结合阿图什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各级政府投资建设,以解决农村居民、学校师生和农村其他用水户饮用水安全为主要目标的各类供水工程,即在乡镇、行政村修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包括跨乡镇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单个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供水水源(机井及配套提水设备等)、供水厂、站(管理房、清水池、加压泵站、净化消毒设备、输变电设备等)及辖区内公共输配水管网和相关附属设施等(不包括城区供水)

第二章 产权、责任及管护主体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指跨乡镇、跨行政村集中供水工程(含管网延伸)、单个行政村的集中供水工程(含管网延伸),工程项目建成后,经竣工验收,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四条依据上级规定,阿图什市人民政府是保障全市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阿图什市水利局是全市农村饮水安全的监管主体,阿图什市农村供水总站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护主体。市发改委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审批;市水利局负责对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市财政局按相关要求负责安排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市卫健委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监督、水质监管和检测工作,并办理供水厂(站)卫生许可证,负责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周边,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行为;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植被等保护管理工作及水源地用地审批;国网阿图什市供电公司负责提供电力保障,落实电价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且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建管单位负责移交给阿图什市农村供水总站统一进行管理。

(一)各乡镇要成立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组织,制定管理制度,明确管护职责和具体管护人员。落实工程管护责任,入户管线因冬季冻结由乡(镇)村负责,室内外(水表、水龙头、管线)设备由用水户负责,其他供水管网及设施由阿图什市农村供水总站进行维护、维修,形成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管理运行机制。

(二)各乡镇供水站应将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有担当、有责任、有能力的管护人员。

第六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组织必须服从阿图什市农村供水总站和阿图什市水利局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工程管理

第七条乡镇供水站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使管理权,切实保障供水工程运行安全。

第八条乡镇供水站对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含水源地),要具体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识。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饮用水源保护或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投肥(药)养殖;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等;在供水主管线两侧保护范围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对供水主、支管线应设立明显标识。

第九条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组织要建立工程运行水质检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日志等,做好工程运行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阿图什市农村供水总站负责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技术指导、人员培训、水质日常抽查、水源地保护、工程应急抢险指挥、协调等工作。

第四章 供水水费的收取

第十一条供水水费由各乡镇供水管理站收取,其中有收费系统的村,由各村电商及村委会收取交至乡镇供水管理站,再由乡镇供水管理站统一交至市农村供水总站;没有收费管理系统的乡镇供水管理站,由出纳进行收取,并开具发票,统一交至市农村供水总站水费管理账户。

第五章 管理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第十二条管理经费的主要来源为收取的供水费用,对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维护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经费要统筹使用,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模式,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运行管理经费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的运行、维修和管护。可用于补贴水费收入低于供水成本、实际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跨村供水工程;用于供水人口少、运行管理经费难以筹措的单村供水工程;用于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的工资、培训、考核、奖惩和新技术推广等。

第十四条市水利局依据上级相关精神,积极申报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项目资金,监督指导市农村供水总站,对前期建设标准低、年久失修的饮水工程管网进行升级改造。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财政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由市农村供水总站用于全市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维修、管护、应急处置以及人员管理经费支出。

第六章 水源与水质管理

第十五条市卫健委要加强对农村安全饮用水水质监测和检测,每年在丰水期和枯水期至少各安排一次全面的水质检测,水质检验记录要完整清晰并存档,保障全市农村水质安全。

市农村供水总站加强对各个供水厂(站)的日常水质检测的监督,并做好抽检记录。对发现可能影响水质安全的问题,及时通知市卫健委进行检测、复测。

第十六条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水源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乡镇供水站对其所供水水质负责,工程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第七章 供水管理

第十八条各乡镇供水管理站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需停止供水的,供水管理站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管理站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乡镇和市农村供水总站。

第十九条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站提出申请,由供水站安排专业人员勘察和施工安装,相关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用水户有维护入户管道、闸阀和闸阀井、水表和水表井等设施安全的责任。

第二十条供水管理单位(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二)依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和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接受水利、卫生、环保、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五)严禁用水户的自备水源、储水池、加压泵以及工业用水管道与供水管道相接;

(六)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章 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二十二条企业、养殖业及居民用水户,须逐步实行计划供水,由各用水单位(人)提出年度用水计划,由供水站平衡下达。每月超过计划用水部分按标准水价加价二至五倍收费。

第二十三条节约用水是各单位、各部门和全市人民的共同责任,各单位生产用水要采取积极措施,改革工艺降低用水消耗,凡计划供水的单位需要扩大用水时,经乡镇供水站审核同意后向市供水总站提出申请,审核批复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四条新建、改建或扩建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把节约用水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和同时投资。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需要增加水量时,向市级供水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增加,并参照第二十二条执行收费。

第九章 水价核定与水费计收

第二十六条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所有供水工程都应实行有偿供水。跨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均要安装水表,按量付费,但需经用水户同意,不得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成本、保本微利、公平负担、节约用水”的原则确定水价。根据供水成本运行情况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阿图什市农村供水总站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公示水费收缴情况,并接受市水利局对用水量、水费收缴及使用等事项的监督。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九条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成效显著,工程运行正常、管理维护到位、无用水户投诉的供水站,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市农村供水总站申报经市水利局初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阿图什市农村供水总站、各乡镇供水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达不到供水条件要求的(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安装有净化消毒设施但未启用的等);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擅自扩大供水范围或改变供水性质的;

(四)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五)对水源及出厂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第三十一条其他单位或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人员)应及时制止,限期改正,据实追偿损失;对蓄意破坏供水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水费的;

(二)窃水、擅自截水或改换计量仪表的;

(三)毁坏供水设备和管网设施的;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或蓄意投放危险物质的。

第三十二条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单位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擅自离岗影响生产或无故停水的;

(二)违章操作致使水质污染或设备损坏,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伙同用水户窃水的;

(四)玩忽职守,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

第三十三条违规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供水站发出违规用水通知书所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者,供水站有权依章停止供水。

第十一章 附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期间,若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出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阿图什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经费管理制度

一、供水水费的收取

供水水费由各乡镇供水管理站收取,其中有收费系统的乡镇供水管理站由收费管理员(出纳)操作收费管理系统进行收取;没有收费管理系统的乡镇供水管理站,由出纳进行收取,并开具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票,收取的水费统一交纳至阿图什市农村供水总站水费统一管理账户。

根据阿图什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制定阿图什市农村供水收费标准的批复》,阿图什市农牧区现行水价1.35/m³;根据农村供水成本水价测算结果,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照一次定价,分步到位的原则,到2020年逐步达到运行成本水价。

二、运行管理经费的用途

管理经费由市农村供水总站统一收取,统一使用,收支两条线。水费要统筹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运行管理经费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的运行、维修和管护,用于各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人员的工资、培训、考核、奖惩和新技术推广等。可用于补贴水费收入低于供水成本、实际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跨村供水工程,用于供水人口少、运行管理经费难以筹措的单村供水工程。严禁挪作他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如因其他原因造成供水水费收取萎缩或入不敷出,可由市财政予以补贴,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正常运行。

三、运行管理经费的审批

阿图什市农村供水总站财务部门要对年度水费收支进行预算,运行管理经费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做到依法从严管理,有效防范风险隐患,确保运行管理经费合理、合法、安全、高效使用,推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发展。要加强事前审核、事中控制、事后监督的全过程审批管理程序,运行管理经费实行:乡镇供水站长提出申请→财务管理人员审核→市农村供水总站站长复核→市水利局终审的流程进行使用和报批程序。

文件下载:关于印发《阿图什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三项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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