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签注
来源 | 新疆公安厅 | 发布时间 | 阅读 |
---|
事项名称 |
单独申领往来港澳签注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
实施机构 |
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受理; 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签发制证。 |
法定办结时限 |
在户籍地申请的,自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完成审批签发和证件制作(不含邮寄时间) |
承诺办结时限 |
在户籍地申请的,自受理申请后7个工作日完成审批签发和证件制作(不含邮寄时间) |
结果名称 |
《往来港澳签注》 |
收费标准 |
一次有效签注15元/人,二次有效签注30元/人,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80元/人,一年(不含)以上两年(含)多次有效签注120元/人,两年以上三年(不含)以下多次有效签注160元/人,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240元/人 |
收费依据 |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申请材料 |
①《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申请表》; ②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的申请人相片; ③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④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⑤有效《往来港澳通行证》(证件有效期须长于拟申请签注有效期); ⑥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并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⑦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现役军人须提交具有审批权的军队系统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办理普通护照的意见; ⑧与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⑨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备注: 1、申请材料1和2可在受理窗口自动生成并打印,无需申请人自行准备。 2、申请材料3-9须在前往受理大厅时交验原件。 |
办理流程 |
1. 申请人网上填写信息并提交申请。 2. 网上信息经审核无误后,申请人前往出入境受理部门完成指纹采集、面见询问、核验申请材料等流程。 3. 网上或前台缴纳证件费用。 4. 出入境管理部门完成审批、签发、证件制作及寄递。 |
办理形式 |
网上提交申请后在受理大厅一次性办结 |
审查标准 |
有法定不准出境情形的、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在港澳地区从事违法活动被遣返内地且未满限制赴港澳期限的,均不予办理 |
通办范围 |
符合审查标准的中国公民 |
预约办理 |
无 |
网上支付 |
无 |
物流快递 |
是,申请人可自主选择EMS |
办理地点 |
见公安厅互联网站《新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及接待室(大厅)信息表》 |
办理时间 |
见公安厅互联网站《新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及接待室(大厅)信息表》 |
咨询电话 |
见公安厅互联网站《新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及接待室(大厅)信息表》 |
监督电话 |
见公安厅互联网站《新疆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及接待室(大厅)信息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