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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受理业务

来源 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 2022-03-18 18:37 阅读

第一条 居民身份证受理业务主要有:申领、换领、补领等业务。

申领:未满十六周岁新疆籍公民首次申请领取;年满十六周岁新疆籍公民首次申请领取;港澳台同胞迁入新疆定居首次申请领取;华侨回国定居首次申请领取;外国人、无国籍人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首次申请领取。

换领:新疆籍公民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姓名变更换领;证件损坏换领;登记项目错误换发;变更照片换领;县(市)外迁入换领等其他原因换领。

补领:新疆籍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芯片失效补   领。

第二条 公民在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记表》(集体户)原件;监护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供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其他能证明本人为户口簿上所登记人的证明材料;换领身份证需提供原居民身份证原件。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业务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居民身份证办证大厅受理。

居民身份证补领业务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居民身份证办证大厅受理或在公安厅居民身份证丟失补领办证大厅受理。

笫四条 新疆籍公民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必须现场采集居民身份证人像信息。人像信息应严格遵守公安部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标准(GA461-2004)。

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要求:公民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头像头部占照片尺寸的2/3,不着制式服装或白色上衣;常戴眼镜的居民应配戴眼镜或戴无镜片的镜框代替;发型不可遮挡眼睛、眼角;白色背景无边框,人像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无明显畸变,照片无斑点、印黑缺陷,脸部无局部亮光;电子照片尺寸为358x441,大小30KB以下。

第五条 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身份证时,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居民身份证办证大厅采集公民本人两枚平面指纹信息。

居民身份证采集指纹信息要求:先右手后左手;指位依次为拇指、食指、中指、环指、小拇指,手指不得侧放、横放、倒放、旋转、滚动和移动;指纹采集人的人像图片必须面部清晰、无任何修饰及遮挡物;指纹信息严格落实“人证一致”。

第六条 新疆籍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必须由本人办理,各级公安机关只受理公民本人申领业务,取消异地委托办证业务。

未满16周岁新疆籍公民办理居民身份证应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第七条 公民在申请迁入换领、到期换领身份证时,须交回旧证。

第八条 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民警应按规定打印《申领居民身份证登记表》,公民核对登记项目后签字确认,开具《居民身份证领取凭证》和居民身份证缴费收据。

第九条 公民因个人特殊情况(如:久病卧床、瘫痪、行动不便、长期在国外等);本人无法在户籍派出所或居民身份证办证大厅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应根据群众实际情况由本人委托亲属提供以下材料后,可办理居民身份证业务。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被委托人应为同一户亲属;

2、委托书;

3、被委托人承诺书;

4、因疾病原因的,应出具医院相关证明并盖章;

5、社区(村)民警核实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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