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注销 【办事指南】
来源 | 阿图什市公安局 | 发布时间 | 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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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户籍注销
办理主体:阿图什市公安局
办理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管理规范》
第七十一条公民实际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所在单位或者社区、村委会,持死亡公民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以下相关材料,向死亡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办理户口注销手续。
在医院死亡的,应当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无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应当提供由配偶或直系亲属签字的书面声明、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材料及警务区民警的调查报告。
死亡公民已经火化的,可提供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材料。
办理条件:提供死亡证明或调查报告。
办理程序:1.受理:即时;2.办结:即时。
办理材料:
1.死亡证明原件
2.调查报告原件
3.户口本原件
4.身份证原件
办理地点:新疆阿图什市帕米尔路克州行政中心27、29号窗口; 邮编:845350;
乘车路线:乘坐1路、4路州医院站下车,往回走500米即到。
办理时间:夏季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3:30;下午16:30-20:00
冬季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上午10:00-14:00;下午16:00-19:30
办理时限:即时件
办事结果:《户籍注销证明》
收费依据:不收费
收费标准:不收费
监督渠道:0908-4212090
联系电话:0908-4212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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