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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范(试行)第二章 窗口规范

来源 自治区人民政府网 发布时间 2021-07-28 17:39 阅读

第一节 服务规范

第十三条窗口单位及其民警在工作期间应当做到:

(一)窗口民警接待和服务群众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廉洁、文明、便民、利民和务实高效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二)必须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规定着装上岗,做到警容严整、纪律严明,精神饱满、态度热情,文明用语、举止得体,执法、服务规范;

(三)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值班所长制度,每天由一名所领导挂牌值班,监督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解决群众的疑难问题;

(四)简化办理和审查核准手续,方便群众。凡群众办理户口手续齐备、符合政策规定的,在规定时限内,一次办结,对手续不全和当场不能办结的,实行办理责任制度,应书面一次性向申报人告知该补办的手续和办结时限;对群众户籍信息明显存在逻辑错误的,要按照实情立即改;对于属于过去登记错误的,要主动检查主动改;

(五)窗口单位要对有特殊困难的公民提供预约服务,应当优先办理其申请事项;对确有困难、行动不便的群众,应主动提供上门办事办证服务。

第十四条 窗口单位的民警在接待群众时,须规范使用文明用语。接待少数民族群众时,应使用少数民族语言。

第十五条 如因计算机、网络等故障无法办理业务的,应向申请人讲明情况,先受理居民的业务申请,留存申请人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待故障解决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

第十六条 窗口单位的民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待群众作风粗暴,态度冷漠,语言生硬,办事推诿、拖拉,刁难群众;

(二)违法、违规办理户口;

(三)工作时间擅离职守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四)在接待场所吸烟、饮食、电脑(手机)上网、游戏等影响工作形象和工作环境的行为;

(五)接受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请客送礼或向服务对象及其代理人敲诈、收受贿赂;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依法履行义务;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节 便民措施

第十七条窗口的设置要方便群众,尽量设置在临街、临面,门旁悬挂醒目标示牌;室内管理井然有序,物品摆放规矩整齐;室内外环境清新整洁、美观大方。

第十八条户政窗口要划分群众办事区和民警办公区。群众办事区要设置桌椅、笔墨纸张、饮水等设施及警民联系簿(箱)、便民卡(须知)等便民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地方要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安装监控设备、服务满意度评价器等设备,给群众了解办理户口、, 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并利于开展群众效能监督。

第三节 警务公开

第十九条 窗口应使用民、汉两种文字公开警务办事内容和程序。

第二十条 要以显著方式公布办公时间,以放置服务台卡等形式公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区域、民警的姓名、照片、警号、职务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一条在群众办事醒目处公开窗口办理各类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件、程序、手续、时限、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文号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向群众明示并主动接受监督、评议。

第二十二条对遇有不能办公的特殊情况,应当在办事醒目处、辖区人员聚集处公示不能办公的时间、内容、理由;对有紧急需要的,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四节 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公安机关人口(治安)管理部门和窗口单位应当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意见箱和开通网上监督窗口,对群众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解决答复。

第二十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人口(治安)管理部门和窗口单位应当聘请警风警纪监督员,对民警的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警容风纪等定期进行评议,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县(市、区)级以上公安机关人口(治安)管理部门要建立户籍业务办理审查审核小组,采取明察暗访、定期检查、抽查和走访群众等多种形式,加强流程监管,严格审核把关。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抽查审批办理事项;排查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异常数据;核查群众举报投诉线索,及时发现、纠正、解决户口、证件办理问题,同时运用人口信息系统和人像比对系统加强监督管理,严防“一人多户”、“一人多证”、随意更改信息等乱作为问题。检查监督情况要形成书面材料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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