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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3-02989 主题分类
名        称 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3-04-19 16:16 发布日期 2023-04-19 19:02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发文单位 阿图什市乡村振兴局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乡村振兴局

各县(市)乡村振兴局:

现将《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克州乡村振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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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的实施意见》(新乡振〔2022〕36号),切实提高帮扶项目资金使用效果,持续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不断巩固拓展帮扶成效,让农户特别是脱贫人口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持续稳定增收,结合克州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帮扶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脱贫县(市)统筹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任务)、援疆帮扶资金、定点帮扶无偿援助资金、区内协作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坚持联农带农权责相统一。坚持获得支持与落实联农带农责任相结合,使用相关帮扶资金的经营性项目或资产,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做到应建尽建。

(二)坚持带动效益与提升能力相结合。充分考虑产业发展、农户需求等实际因素,因地制宜、因人制宜,科学合理确定联农带农模式,健全完善“带得准”“带得稳”“带得久”的长效机制,既带动农户增收,又实现能力提升,促进帮扶项目持续发展。

(三)坚持提高组织化程度。通过“经营主体+脱贫人口”“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脱贫户”等多种模式,探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使经营主体和脱贫户在产业链上优势互补、分工合作,形成抱团发展模式。

(四)坚持以市场为主导。立足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顺应产业发展规律,在经营规模、运行模式等方面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尊重经营主体和农民群众的意愿,引导市场长期健康发展。

第四条目标任务。到2025年,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帮扶资金规模逐年提高,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用于产业发展的比例达70%以上。使用相关帮扶资金的经营性项目(含经营性项目资产)联农带农机制实现全覆盖。有条件的行政村至少与1个以上经营主体建立稳定联农带农机制。符合条件的脱贫户至少享受一项产业帮扶政策,从事农业生产的脱贫户经营性收入逐年提高,确保脱贫人口收入增速高于全州农牧民收入增速,全州农牧民收入增速高于全疆农牧民收入。

第二章 联农带农对象和主体

第五条联农带农对象。重点对脱贫人口进行带动帮扶,在此基础上,有序带动其他农户发展。注重发挥脱贫人口主体作用,强化依靠辛勤劳动脱贫、增收致富的工作导向,不断激发内生动力,提高自我发展能力。

第六条联农带农责任主体。过渡期内,“帮扶资金”投入实施的各类经营性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种植业、畜牧业、林业、渔业等第一产业和农产品加工、手工制造等第二产业及乡村旅游、农产品销售、农业社会化服务等第三产业),并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内经营性项目的龙头企业、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均为联农带农主体,原则上都要建立联农带农机制,落实联农带农责任。其他资金支持的经营性帮扶项目的经营主体,具备条件的鼓励建立联农带农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带动脱贫人口受益。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或扶贫项目资产)所在乡(镇、场)、产权所属村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第三章 增强联农带农能力

第七条培育壮大经营主体。在过渡期内,以全产业链发展为目标,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坚持“稳粮、减棉、增饲、强畜、优果”农业产业发展思路,大力实施“四个百万”工程,推动农业产业提质增效,坚决守牢粮食安全,防止规模性返贫等底线,培育发展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不断提升经营主体提升发展水平和带动能力。帮扶资金支持经营主体建设生产基地、扩大生产规模、发展绿色生产和农产品初加工及精深加工、新建或改扩建仓储物流设施及品牌化建设。深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优先安排扶持项目,给予帮扶资金项目支持。激发龙头企业活力,延续龙头企业贷款贴息补助政策,鼓励龙头企业出资领办创办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支持其他小型经营主体参股龙头企业,实现"相互持股”的互嵌式合作模式。

第八条支持就业帮扶车间升级发展。进一步支持就业帮扶车间升级发展,持续巩固帮扶成效,引导就业帮扶车间吸纳更多农村劳动力特别是脱贫人口就地就近稳定就业。对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帮扶车间,积极支持其发展壮大,推动帮扶车间发展成为稳定吸纳就业的产业。用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回头看”成果,鼓励各地积极探索推行委托国企运营、合作社运营、强村运营等模式,积极盘活、改造、优化满足市场需求和安全条件的闲置车间、厂房、加工设备等,切实防止盲目新建等问题发生。

第九条增强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活力。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采取多种措施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活力。深入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和运营,积极探索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新路径、整合盘活农村各类资源要素,培育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夯实农户稳定收益的基础。

第十条加强产业园区建设。支持各地围绕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推动产业园区建设,促进特色产业发展。针对自治区新增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方向)的使用,优先支持县(市)带动效益强的产业园区发展。充分发挥对口支援、区内协作、定点帮扶、“万企兴万村”等社会帮扶机制作用,加强与经济发达地区的经济交流合作,共建产业园区,加大企业引进力度,推动产业梯度转移。重点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提升县域就业容量。着力优化营商环境,细化落实支持措施,支持入园企业发展。

第四章 健全完善联农带农方式

第十一条因户施策构建紧密联农带农关系。根据脱贫人口自身条件、发展意愿、主导产业特点、产业技术水平、经营主体运营状况等,准确选择符合发展实际的联农带农方式。

(一)联户合作型,引导脱贫户抱团发展。支持脱贫人口通过联户经营、联耕联种、组建联合会、劳务服务队等方式与其他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联合开展生产,共同购置农资、农机,接受代耕代管代收、病虫害统防统治、农机作业、用水灌溉、流通运输、品牌化运营等农业生产服务,进一步提高联结程度,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使用帮扶资金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项目实施管理、资金补助标准等参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等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二)龙头引领型,打造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围绕粮油、纺织服装、绿色有机果蔬、优质畜产品产业集群建设,打造龙头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分工协作的农业产业化联合体。发挥龙头企业在信息、议价、集约化、研发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对接外部市场,签订批量订单实现就业增收。用好用活土地资源,将土地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经营主体发展规模产业,鼓励引导经营主体通过提供生产物资、技术服务、保底收购等方式,提高产业规模效益,实现脱贫人口的产业带动收益。

(三)培训孵化型,提高脱贫户综合技能素质。建立“政府+经营主体+脱贫户”的联农带农模式,以龙头企业或其他经营主体建设的标准化基地、生产车间、展销中心等为平台,采取轮流培训孵化模式,实现农民技能定向培训和创业精准指导服务,进一步提高脱贫人口的综合技能素质。

(四)科技领办型,激发经营主体创新能力。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专家团队等合作,重点在良种培育、绿色生产技术、设施农业等方面,采取技术外包等方式,改进农作物生长机能,提高作物单位面积生产效率,增加脱贫人口的生产经营收入。探索由经营主体出资,科研院所、农技专家团队等技术入股的联农带农机制,解决农业领域技术难题,激发经营主体创新。

第五章 强化项目库经营性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规范帮扶资金扶持方式。使用帮扶资金的经营性项目,各县(市)在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时,要审核联农带农机制和预期成效,未建立联农带农机制或未明确带动成效的,不得纳入项目库。已纳入项目库但未建立联农带农机制的,不得审批实施。帮扶资金投入应优先形成固定资产,获得股权、债权等,其中帮扶资金投入经营主体形成股权的,需折价入股的方式量化到脱贫户。采取资产租赁联结经营主体的,租金要符合市场行情及资产使用价值。

第十三条强化运营监督管理。接受各类帮扶资金投入的经营主体,必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安排帮扶资金项目前,要做好对经营主体运营、财务、信用、履约保证等前置性审核工作,确保权益不受损失。帮扶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到经营主体的,要根据帮扶资金所占比例,积极探索选派代理人或职业经理人参与经营管理,履行股权所有者权利。帮扶资金或扶贫项目资产以债权投资和资产租赁方式投入到经营主体的,不得干预经营主体合法经营活动,建立定期跟踪分析和评估机制,促使经营主体能进能退、优胜劣汰,保证收益来源的稳定性。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不履行带动责任或者带动效果差、资产闲置、经营亏损的帮扶项目,要妥善整改。对挂名帮扶却未产生带动效果的项目,要及时处置,坚决制止打着帮扶旗号从事与帮扶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规范签订合作协议。制定和推行相关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合同的格式、内容和签订程序。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所在乡(镇、场)要以第三方身份,组织所有权人与经营主体签订合作协议,协议要明确项目编号名称、资金来源、产权归属、联农带农模式、违约责任等,依法依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支持各县(市)使用衔接资金开展必要的法律和经济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法律意识,防范化解风险。

第六章 加强组织领导

第十五条加强统筹协调。各县(市)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把健全完善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作为加强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和促进农户增加收入的重要举措,强化组织领导,专题安排部署,加强调度推进,多措并举抓好工作落实,督促经营主体认真落实联农带农责任。各县(市)要结合实际,根据帮扶项目类型和帮扶资金投入规模,确定具体的联农带农方式、标准和预期成效,确保带动效果。

第十六条整合资金项目资源。坚持资金渠道不变、管理办法不变、主管部门不变,积极推动各级涉农资金和帮扶资金的统一计划、协同安排、融合互补。区分不同扶持对象,合理列支各类资金,支持和培育经营主体做大做强。用好现有金融优惠政策,积极对接银行、保险、担保等金融机构,提供融资、保险、结算等服务,运用大数据方式探索信用评级,提升各类经营主体的诚信意识。

第十七条强化正向激励。将落实联农带农机制情况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和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及考核内容,强化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工作落地落实。

第十八条深化监督管理。各县(市)要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帮扶项目联农带农机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探索建立经营主体联农带农评价指标体系,加强数据采集、市场调查、运行分析和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注重宣传引导。各县(市)要加强联农带农政策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率。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选树联农带农机制完善、带动效果明显、可学可用的先进典型,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资源进行宣传推广,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各县(市)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自治州乡村振兴局和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自治州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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