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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期)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5-0100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5-07-02 16:35
名        称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期)
成文日期 2025-07-02 有  效  性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核查 处置 情况
来        源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系统核查处置模块2025年4月下达的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阿图什市1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阿图什市某蔬菜销售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6日,兰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受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2025年46日购进销售的姜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424日,本局收到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LZJ(J)2025-00683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当事人2025年46日经营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姜。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展开调查处置工作。

经调查,该批次姜是2025年46当事人从阿图什市某农批市场购进,共进3(每件7公斤进价70元/件,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为12/公斤,货值金额22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知道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真实可查,并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进一步落实完善进货查验制度。

2、索取的进货相关票据和资质证明保存二年以上。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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