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期)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5-01004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02 16:35 |
名 称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4期) | ||
成文日期 | 2025-07-02 | 有 效 性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核查 处置 情况 |
来 源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系统核查处置模块2025年4月下达的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阿图什市1家食用农产品经营单位,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阿图什市某蔬菜销售店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5年4月6日,兰州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受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2025年4月6日购进销售的姜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4月24日,本局收到中检科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LZJ(J)2025-00683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当事人2025年4月6日经营的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4月2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姜。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展开调查处置工作。
经调查,该批次姜是2025年4月6日当事人从阿图什市某农批市场购进,共进3件(每件7公斤),进价70元/件,已全部销售完,销售价格为12元/公斤,货值金额22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知道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真实可查,并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配合调查,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进一步落实完善进货查验制度。
2、索取的进货相关票据和资质证明保存二年以上。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