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5期)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5-0101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7-08 16:11 |
名 称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5期) | ||
成文日期 | 2025-07-08 | 有 效 性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核查 处置 通告 |
来 源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测系统核查处置模块2025年4月下达的不合格食品安全处置任务,涉及阿图什市1家小餐饮店,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阿图什市某牛肉面店加工制售的麻花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麻花;规格:散装;加工日期:2025年4月5日;不合格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销售者(被抽样单位):阿图什市某牛肉面店;地址:阿图什市光明街道建设路18号1栋商铺101室。
(二)核查处置情况
1.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管人员于2024年4月27日启动核查处置,并立案查处。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及时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具有申请复检和异议的权利;二是现场检查;三是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四是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已查明,当事人加工制售该批次不合格麻花2kg,全部已销售完。当事人未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未严格控制食品添加剂使用量,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泡打粉。
2.产品质量控制情况。监管人员现场责令该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召回公告》,由于距离该批次不合格麻花加工制售时间比较久,因此召回数量为零。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警告。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该批次麻花不合格原因是加工操作过程没有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其表示今后将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与管理,确保食品卫生与食品质量安全。我局对其进行了复查,总体整改情况良好。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