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期1批次)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4-0083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4-12 11:16 |
名 称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5期1批次)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抽检 信息 通告 |
来 源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根据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的通告,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阿图什市某牛肉面经营的油条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SBJ24650000830232210ZX;食品名称:油条;生产日期:2024-01-17;被抽样单位名称:阿图什市某牛肉面;样品数量:1kg,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4年2月8日,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检验报告(N0:2024X-J-SP02924)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SBJ24650000830232210ZX)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在7天法定期限内可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产品控制情况:当事人于2024年1月17日制作了30根油条,销售价为1.5元/根,当天已销售完,货值金额45元。上述油条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抽样检测,2022年4月18日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显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100mg/kg,实测值439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该检测结论无异议。因销售出去的油条已被顾客食用完毕,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制售的油条经抽样检测不合格,不合格原因为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员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系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油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5;
(2)罚款11000元。
4.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排查,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使员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加强对食品加工过程的控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学习,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4月5日组织复查验收,该店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