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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起不合格食品(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期)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4-0073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4-03-28 12:48
名        称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起不合格食品(食品相关产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期)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抽检 信息 通告
来        源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抽检编号为XZJC240021-GFC9276香蕉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检编号为XZJC240021-GFC9276;产品名称:香蕉;抽样环节:流通;样品类型:食用农产品;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阿图什市某蔬菜水果销售店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42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上述香蕉的吡虫啉项目不合格,现场已无该批次的香蕉。当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上述检验不合格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香蕉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并提供了进货票据,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免于处罚。

、抽检编号为SBJ24650000830232370ZX复用餐盘的核查处置情况

在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食品监督抽检中,抽样单为SBJ24650000830232370ZX的不合格餐具检验报告中,经营者阿图什市某火锅店2024年1月18日清洗消毒的复用餐盘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2024年2月8日,我局接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4X-J-SP03291),检验报告显示2024年1月18日在被抽样单位阿图什市某火锅店监督抽检的复用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被抽样单位经营者的陪同下进行检查,告知该单位复检权利义务,经营者签收不合格报告,表示无异议。

(二)产品控制情况

2024年1月18日,该单位共洗消餐盘150个,已于当天使用完毕。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经查,阿图什市某火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原因排查:餐具的清洗时间不够。

整改情况:1、对清洗消毒人员进行食品相关产品的清洗消毒知识培训,要求严格遵守洗消步骤;2、完善洗消工作制度,增加餐具清洗浸泡时长;3、规范洗消流程,要求所有餐具必须进柜消毒。

2024年3月24日,监管部门已组织验收复查,复查结果符合要求。

三、抽样编号为XZJC240021-GFC9281的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阿图什市某蔬菜店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标准指标≤0.5mg/kg,实测值1.16mg/kg,检验依据GB/T20769-2008,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吡虫啉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姜的行为立案处理,此案正在调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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