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疆苏特布拉克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期)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4-00262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4-02-19 11:24 |
名 称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新疆苏特布拉克食品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3期)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抽检 信息 通告 |
来 源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近期,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时,检出涉及我市1家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酸奶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素土不拉泉酸奶产品(180克/瓶)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11月1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在喀什伊克萨克商贸有限公司亿丝丽超市分公司对当事人2023年11月8日生产的标注生产者名称为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规格为180克/瓶的素土不拉泉酸奶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2月8日,本局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2023X-J-SP36944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该报告显示当事人2023年11月8日生产的,规格为180克/瓶的素土不拉泉酸奶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11月8日生产涉案产品493瓶,已全部销售出去,销售单价为2.2元/瓶。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当事人立即停止涉案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开展食品召回行动,同时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截至2024年1月26日,当事人召回不合格酸奶89瓶,该案货值金额1084.60元。
新疆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2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规格180克/瓶的素土不拉泉酸奶的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9302-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酵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在生产环节空气消毒时间不足。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经现场复查复验,灌装车间已更换消毒设备,按要求进行空气消毒并做好记录。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