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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期)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3-0354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1-16 16:19
名        称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期)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核查 处置
来        源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阿图什市学校食堂食用农产品进行专项抽检,2023年9月30日、10月16日收到涉及我市学校食堂食用农产品不合格的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阿图什市某幼儿园使用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XZJC23043-GFC7048),阿图什市某幼儿园使用的香蕉,经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

经查及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批次香蕉是阿图什市某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入的,购入后没有对香蕉添加其他物质。当事人共购入涉案批次香蕉5箱(63kg),购入价格为75.6元/箱,进货金额合计为378元。综上,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涉案香蕉的货值为378元。当事人能向我局提供涉案香蕉进货单据、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资料。

(2)违法行为定性

基于上述查明的事实情况,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3)处罚依据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作出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观上不清楚香蕉在农药残留超标,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出示香蕉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检测报告等资料。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当事人购进涉案香蕉时,履行了查验供应商的证照、保留货款收据等义务,能够对购进的食品追根溯源,并且没有主动对涉案产品添加任何物质,因此,不清楚涉案产品不合格的原因。

二、阿图什市某小学阿图什市某幼儿园等学校使用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根据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分别为XZJC230043-GFC6827、XZJC230043-GFC6830、XZJC230043-GFC7039、XZJC230043-GFC7044、XZJC230043-GFC7045、),阿图什市哈拉峻乡某小学、阿图什市哈拉峻乡某幼儿园采购使用的鸡蛋,经抽样检验,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

经查及当事人陈述,当事人对抽检结果无异议,不申请复检。当事人经营的涉案批次鸡蛋是阿图什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购入的,购入后没有对鸡蛋添加其他物质。以上当事人能向我局提供涉案鸡蛋进货单据、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资料。

2)违法行为定性

基于上述查明的事实情况,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

3)处罚依据和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一)项: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对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作出处罚。

鉴于当事人主观上不清楚鸡蛋在兽药残留超标,且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能出示鸡蛋的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检测报告等资料。参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的规定,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当事人购进涉案鸡蛋时,履行了查验供应商的证照、保留货款收据等义务,能够对购进的食品追根溯源,并且没有主动对涉案产品添加任何物质,因此,不清楚涉案产品不合格的原因。

三、阿图什市某早餐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油条

2023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检验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对阿图什市某早餐店开展检查,该店销售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报告:SH2023076012)。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店,对该店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油条是阿图什市某早餐店2023年9月30日当天在本店内加工制作的,共32根。由于该批次油条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油条。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油条,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阿图什市某早餐店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油条,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店行政处罚。

该店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该店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情况,该店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未存在主观故意添加的情形,且其经营规模较小,涉案金额较少,危害程度较低,并能主动承认错误和签署食品安全承诺书,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阿图什市某早餐店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壹拾元整(¥10);

以上罚没款共计壹万零壹拾元整(¥10010)。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按要求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整改,严格管控食品原料进货环节,及时将油条加工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更换为无铝害复配膨松剂,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餐饮操作规范培训,严格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和索证索票制度。

特此公告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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