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3-02208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8-14 12:42 |
名 称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3期) | ||
成文日期 | 2023-08-14 | 有 效 性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抽检信息通告 |
来 源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近期,我局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区市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阿图什市某蔬菜销售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阿图什市某蔬菜销售店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3年5月23日的“姜”,经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蔬菜店并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姜”共购进8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不在流通环节。整改措施:1.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2.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相关证明文件。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店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当事人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综合考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阿图什市阿西木江蔬菜销售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所得人民币19元整。
二、阿图什市某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阿图什市某超市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3年6月17日的“香蕉”,经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17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店并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共购进12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不在流通环节。整改措施:1.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2.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相关证明文件。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超市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因当事人按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综合考量,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没收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所得人民币16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