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期)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3-0239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8-24 19:19 |
名 称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4期) | ||
成文日期 | 2023-08-24 | 有 效 性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核查处置 |
来 源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近期,我局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检发现不合格食品涉及我市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阿图什市某销售部销售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阿图什市某销售部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3年06月02日的“豇豆”,经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7月4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农产品销售部并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豇豆”共购进10公斤,抽检机构抽样3公斤,销售7公斤,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不在流通环节。整改措施:1.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2.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相关证明文件。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店采购和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阿图什市某蔬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阿图什市某蔬菜店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3年7月10日的“姜”,经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1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店并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姜”共购进7.5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不在流通环节。整改措施:1.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2.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相关证明文件。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店采购和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阿图什市某蔬菜店销售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阿图什市某蔬菜店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3年7月12日的“姜”,经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15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店并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姜”共购进8公斤,已全部销售,无库存。因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导致不合格的原因不在流通环节。整改措施:1.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2.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商相关证明文件。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店采购和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姜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阿图什市某蔬菜店销售的“上海青(普通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阿图什市某蔬菜店销售的抽样日期为2023年7月22日的“上海青(普通白菜)”,经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阿图什市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8月21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该店并立案调查,此案正在调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