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麻花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3-01947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07-13 18:18 |
名 称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麻花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3-07-13 | 有 效 性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抽检 |
来 源 |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阿图什市某牛肉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麻花
2023年4月17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新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阿图什市某牛肉面销售的麻花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5月21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XZJC230030-FC0538,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店,对该店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麻花,是阿图什市某牛肉面2023年4月17日当天在本店内加工制作的,共25根。由于该批次麻花已全部销售出去,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麻花。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了上述麻花,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阿图什市某牛肉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麻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该店行政处罚。
该店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应当给予该店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情况,该店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未存在主观故意添加的情形,且其经营规模较小,涉案金额较少,危害程度较低,并能主动承认错误和签署食品安全承诺书,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阿图什市某牛肉面店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元整(¥40);
以上罚没款共计壹万零肆拾元整(¥10040)。
三、当事人整改情况
当事人已按要求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整改,严格管控食品原料进货环节,及时将麻花加工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更换为无铝害复配膨松剂,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餐饮操作规范培训,严格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和索证索票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