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当前位置:
  2. 首页 > 政务公开 > 市场监督管理局 > 文件
  3. > 正文

食品安全重大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定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4-01120 主题分类
名        称 食品安全重大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定
成文日期 2024-05-23 17:44 发布日期 2024-05-23 17:57
文        号 〔〕号 有  效  性
发文单位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大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制度机制,及时化解重大舆情风险,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食品安全舆情事件(以下简称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实行分级管理,根据食品安全舆情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由低到高分成一般、敏感、重大三个等级。

一般舆情事件,指公众关注度相对较低,传播速度、传播范围有限,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食品安全工作造成一定负面影响的舆情事件。

敏感舆情事件,指公众关注度较高,传播速度较快,传播范围较广,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食品安全工作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舆情事件。

重大舆情事件,指公众关注度极高,传播迅速,覆盖面广,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食品安全工作造成严重负面或恶劣社会影响的舆情事件。

第三条一般舆情事件由市、县级食安办依法依规组织处置。

敏感舆情事件由省级食安办依法依规组织处置。

重大舆情事件由国务院食安办统筹指导省级食安委依法依规组织处置。

第四条国务院食安办组织开展舆情监测和分析研判,发现重大舆情事件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第一时间通知所在地省级食安委或食安办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值班信息,跟踪续报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第五条省级食安委或食安办接到通知后,应当加强组织领导,督导属地开展应急处置,查清事件真相,明确各方责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进展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国务院食安办。

涉及食品安全事故的重大舆情事件,根据《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做好危害控制、风险消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级食安办建立健全重大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协调联络机制,明确厅局级干部作为工作负责人、处级干部作为联络员,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及时向国务院食安办报告处置进展。

第七条重大舆情事件处置工作中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食安办向地方、部

门或个人发出“三书一函”:

对存在重大舆情事件处置进展缓慢、工作推进不力等情形的地方,向省级食安委发《提醒敦促函》;涉及国务院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的,向成员单位发出《提醒敦促函》。

对存在突出风险隐患、明显工作漏洞等情形的地方,向省级食安办或地市级食安委发《整改通知书》。

对存在瞒报谎报缓报、应急处置不当、整改不力等情形,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地方,向省级食安办主要负责人或地市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发《约谈通知书》。对存在认识不到位、整体工作不力、处置进展缓慢、社会影响恶劣及可能存在区域性风险隐患等情形的地方,向省级食安委发《挂牌督办通知书》。必要时,国务院食安办派出工作组赴现场督导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八条国务院食安办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属地做好重大舆情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等工作。省级食安委或食安办对重大舆情事件信息发布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确定发布部门、严格审批程序,保持对外发布口径一致,防范次生舆情风险。

第九条重大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省级食安委或食安办向国务院食安办报送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分析事件原因,评估处置成效,总结经验教训,明确改进措施。国务院食安办编制重大舆情事件应急处置案例,适时印发《食品安全工作通报》。

第十条开展重大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透露或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以及未经报批的内部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就重大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擅自对外发声。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国务院食安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解读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