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办法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3-03819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应急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3-12-15 18:56 |
名 称 | 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办法 | ||
成文日期 | 有 效 性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安全生产培训 考核办法 |
来 源 | 阿图什市应急管理局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条例》和《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治区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金属冶炼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教育训练机构(含承担教育训练职责的机构,下同)负责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其他机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坚持便民利企、注重培训效果,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统一题库、统一证书、分级负责原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年制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计划,明确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和保障措施等,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下列人员的培训具体工作由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含符合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下同)承办: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特种作业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人员的培训具体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承办。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新员工、临时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对调整工作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两级安全培训教育,对参加安全培训教育的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 安全生产培训的时间、内容和要求,依照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执行。
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教育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十条 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本行政区域内培训机构名单,报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纳入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考核信息系统。
从事远程培训的机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公告并纳入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考核信息系统。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培训教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职业资格);
(二)5年以上安全生产相关实践经验;
(三)熟悉安全生产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
安全生产培训教师,初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培训合格的安全生产培训教师名单。
第三章 安全生产考核
第十二条 每个县级行政区域至少建设一个安全生产考核点。安全生产考核点可以依托培训机构建设。
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公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考核点名单,报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统一分配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考核信息系统安全生产考核点管理账号。
安全生产考核点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安全生产考核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安全生产考核的计算机网络、考核设施和器材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承担应急管理部门安排的与考核相关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分为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安全生产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实际操作考核。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统称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核。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在安全生产考核点进行。
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核实行计算机考核,特殊情况经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采用计算机生成的纸质试卷考核。
实际操作考核采取现场实际操作或者仿真模拟操作方式进行。
第一款规定以外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地点、考核方式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卷由计算机在考核题库中随机生成;考核题中,国家安全生产考核题库分值80分、自治区安全生产考核题库分值20分,法律法规知识分值15分、其中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知识不少于5分。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核时间为12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实际操作考核,考核时间为60分钟,满分为100分,80分及以上为合格。
第十七条 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立自治区安全生产考核题库。
自治区安全生产考核题库应当突出自治区地方法规规章政策和区域安全生产特点。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考核题库。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八条 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告安全生产考核点的考核安排,方便相关单位、人员合理安排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时间。
第十九条 相关单位、人员可以选择任何一个安全生产考核点报名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可以选择线上报名或者现场报名。对现场报名的,安全生产考核点应当于收到报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报名人员信息录入自治区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考核信息系统。
安全生产考核点应当在网络和办公场所公示报名所需材料目录、示范文本。
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报名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依照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执行。
符合条件报名成功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考核信息系统生成准考证,由参加考核人员在考核前1周内自行下载打印。
第二十条 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的考核时间内,到考核点参加考核。
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比规定考核时间迟到30分钟及以上的,视为放弃本场考核。
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应当自报名成功之日起1年内完成;逾期未完成考核的,视为放弃全部考核。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考核点应当提前对考场设备设施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设施完好,按照公告的考核安排实施考核工作。
安全生产考核点应当安排监考人员执行监考任务。监考人员应当核对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身份。考核结束,监考人员应当填写考场记录并按规定归档。
安全生产考核点应当对考核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录像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地州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人员巡查考核点考核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理论知识考核,实行计算机考核的,由计算机评判考核成绩;经审查同意采用纸质试卷考核的,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安排人员评判考核成绩,并将考核成绩自考核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自治区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考核信息系统。
安全生产实际操作考核,实行仿真模拟操作的,由仿真系统评判考核成绩;采取现场实际操作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安排考评人员评判考核成绩,并将考核成绩自考核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录入自治区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考核信息系统。
考核成绩应当自考核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自治区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考核信息系统公开。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考核成绩。
第五章 考核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有违反考核纪律行为的,监考人员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分别给予口头警告、责令离开考场、取消本场考核成绩处理。
因违反考核纪律被取消考核成绩的人员,录入自治区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考核信息系统,1年内不受理其安全生产考核报名。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实际操作考评人员有违反考核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暂停监考或者考评6个月、不再安排监考或者考评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规。
参加安全生产考核的人员、监考人员和实际操作考评人员对违纪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违纪处理的考核点、应急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第六章 发证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由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核发考核合格证;中央驻疆单位和自治区企业提出申请的,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核发考核合格证。相关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注册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直接为其核发考核合格证。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提交职业健康检查合格材料后,由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二十七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合格证实体证书一一对应的电子证件,与各领域电子证照共享。
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合格证的电子证件及其普通纸质打印版,与实体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合格证后3个工作日内,应当向全国安全培训考核信息管理平台推送数据信息,确保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系统可查询。
第二十八条 尚未核发电子证书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合格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当向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补发证书。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查验后,应当为其补发证书;如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合格证已到复审或延期复审期,持证人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办理补证手续。
尚未核发电子证书的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合格证书因损毁影响使用的,可以向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证书。
补发、换发证书的,其证书编号与原编号一致,并应当备注说明。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合格证的补发、换发、复审、延续,均可以异地办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方面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考核点的监督管理,发现考核点考核工作质量失控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不良影响的,暂停公告考核安排6个月以上1年以下,相应暂停接入自治区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考核信息系统权限;造成严重后果的,5年内不得列入公告的安全生产考核点名单。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每年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对培训机构进行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应当于抽查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对培训工作质量失控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培训机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不良影响的,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暂停其接入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考核信息系统6个月以上1年以下。
不再符合有关要求的培训机构由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除,不再符合条件的远程培训机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将其从公告名单中撤除,5年内不得列入培训机构名单;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其接入应急管理信息平台考核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应急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发证管理中违法、违规的,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不良影响的,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培训、考核、发证监督管理职权并向社会公告,由临近的县市区、地州市应急管理部门接续行使职权;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违法、违规的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第三十四条 对应急管理部门、考核点、培训机构等在发证管理、考核和安全生产培训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应急管理部门、监察机关举报。
举报有功符合《自治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规定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原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自治区安全生产资格考核与证书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新安监人﹝2013﹞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