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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阿图什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2-03950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关于印发《阿图什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主  题  词 安全生产 隐患排查 成文日期 2022-05-18 17:31
文        号 阿安〔2022〕1号 发布日期 2022-05-20 17:22
发文单位 阿图什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应急管理局

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生产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自治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新安〔2022〕2号)贯彻执行,全面抓好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根据《自治州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方案》,市安委会制定了《阿图什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各单位,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阿图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2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阿图什市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力推进我市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以下简称“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根据自治区安委会《关于印发<自治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新安〔2022〕2号,以下简称“办法”),结合阿图什市安全生产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自治区、自治州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建立制度健全、职责明晰、运行规范、管控有效的“双重预防”机制,形成生产经营单位“风险全面辨识管控、隐患及时排查整改、主体责任自觉落实”的工作模式,力争到2022年底,基本形成“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改自报,政府领导有力、部门监管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责任落实、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全面提升全市安全生产整体预控能力。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企业主体。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按照“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改”的原则,结合生产经营单位实际,组织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二)坚持行业监督。按照行业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落实的原则,分行业有序推进,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并实施有效监督管理。

(三)坚持动态完善。通过辨识风险,排查隐患,落实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责任,实现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整改、消除的动态管理和不断完善的工作机制。

(四)坚持协同推进。把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等工作有机结合,做到消除减少隐患和改进风险管控内容方法相互促进,降低或消除事故发生风险。

(五)坚持示范带动。针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领域、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确定一批示范企业,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做法,实施典型带动。

三、落实主体责任,着力构建生产经营单位双重预防机制

(一)建立完善制度

1.建立工作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围绕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风险辨识公示制度、风险管控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举报奖励制度等“双重预防”工作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的“双重预防”工作责任,并进行定期评估分析和改进,对“双重预防”工作进行全过程规范化管理。

2.明确层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熟知“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中应建立的制度、风险分级的方法、风险辨识的流程以及隐患排查治理等主要内容和《办法》相关要求。在主要负责人领导下,成立由生产、技术、设备、安全等专业人员以及一线员工代表参加的“双重预防”工作推进团队,具体负责“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在生产经营单位自身技术力量或人员能力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可聘请外部机构或专家帮助开展相关工作。

3.建立工作档案。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双重预防”工作专门档案,对本单位风险分布图、风险管控清单、事故隐患排查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隐患整改方案等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开展“双重预防”工作的相关资料统一归档,进行痕迹化管理,实现可追溯管控。

(二)加强教育培训

1.开展专项培训。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双重预防”工作推进团队开展专项培训,重点培训如何发动和指导全体员工对其岗位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并对辨识的安全风险以及制定的管控措施进行审核。

2.组织全员培训。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组织全体员工参与“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岗位培训,使员工结合各自岗位,熟练掌握风险辨识的方法、风险分级原则、制定管控措施的要求等,形成风险管控措施由岗位一线员工制定、车间审核、部门审定,并由一线员工来实施、评估、完善的“闭环”工作流程。

(三)隐患排查治理

1.编制隐患排查清单。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本单位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按照风险等级与管控责任分别编制各级、各部门的事故隐患排查清单,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内容应明确排查内容、措施、方式、频次以及排查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

2.开展事故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开展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隐患排查,安全管理部门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班组每天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有《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情形,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专项排查。

3.落实隐患分类治理。生产经营单位经排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落实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分类治理,并依据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定期完善风险管控措施。对一般事故隐患应当确定治理措施,当场或者限时治理;对重大事故隐患应当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相关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具体负责整改人员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实施可行性论证,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治理方案应按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编制,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4.强化治理过程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在隐患位置、场所设立警示牌或者标识,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对可能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重大事故隐患,及时向其通报,采取联防联控措施。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备设施。对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应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5.如实记录治理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施清单化管理,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等级、治理措施、完成时限、复查结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内容。同时,应按照《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全过程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实现事故隐患发现、登记、整改、验收、销账的闭环处置,确保对本单位隐患自查、自改、自销的常态化管理模式。

6.按时报告治理信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度向相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治理情况;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应落实重大隐患报告制度,对排查确定为重大隐患的,应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重大事故隐患消除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应急措施。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7.严格隐患治理评估。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评估管理办法》和有关标准规定,定期进行隐患治理评估,编制隐患治理评估报告并在本单位公开。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自行组织专家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评估。重大隐患治理效果评估报告应当在本单位公开,抄送市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8.健全举报奖励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举报奖励机制,在有关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电话、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受理本单位从业人员举报的安全生产问题。建立内部举报人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家属和社会公众发现风险隐患和违法行为,对发现和举报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给予奖励和表彰。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5月底前)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实际制定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目标、工作内容、时间步骤和工作要求,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全面启动,全力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的宣传报道,大力营造支持推动落实的浓厚氛围。

(二)摸清底数和典型培育阶段(2022年7月底前)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对本部门监管的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的调查摸底,摸清本行业应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工作的生产经营单位底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为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奠定基础。同时,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选择一批在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化管理效果较好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构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试点单位,积极探索总结有效做法,尽快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制度、标准、程序和模式,强化示范带动。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适时组织召开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观摩学习会,全面推广试点经验。

(三)全面推进实施阶段(2022年11月底)

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办法》和本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双重预防”工作管理制度,全面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并结合风险管控清单组织全员培训和岗位培训,同时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形成全员查隐患、有隐患及时治理的局面。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生产经营单位创建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范和要求,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活动,定期分析评估成效、严格监督检查、严格挂牌督办、加强源头管控,力争在11月底前全市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基本完成“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四)完善提高阶段(2022年12月)

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总结分析“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进展情况,示范推广先进经验尤其是生产经营单位好的做法,采取针对性措施,排查整治工作的薄弱环节,同时,要按照自治区、自治州有关“双重预防”机制的要求,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双重预防”机制的实效,逐步实现本质安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将建立“双重预防”体系作为重要工作来抓,及时将本方案转发至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靠前抓好落实,定期研究“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要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作为提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最基础的工作、最重要的举措、最管用的长效机制,确保“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二)广泛宣传,迅速发动。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宣传优势,积极宣传普及“双重预防”体系知识,使社会各界了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工作。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员培训教育,让每名员工了解本生产经营单位各个岗位的安全风险,并掌握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要将培训内容作为员工的应知应会知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记入培训档案。

(三)加强调度,强化督导。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的指导,切实推进本行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实行月调度、月报告制度,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台账,挂图作战,不漏一企,定期督导进展情况,发现进展缓慢的,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按照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

(四)强化执法,严格处罚。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安全生产大检查以及年度执法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加大执法力度。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观摩执法和执法现场会等方式扩大执法效果,实现“执法一家,触动一片”的效果,以高压态势倒逼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进度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

(五)及时评估,严格考评。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评估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情况。市安委会将把“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完成情况将纳入对各相关部门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重要内容,加大考核权重。对推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责任不落实、组织不得力、推动效果差甚至被动应付的部门将进行通报、约谈,甚至启动追责问责程序。

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于2022年5月25日前,将本部门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从2022年6月起,每月25日前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整体推进情况月报表》;2022年12月25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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