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职业健康体检的通告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4-01963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08-16 13:04 |
名 称 | 关于做好职业健康体检的通告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来 源 | 阿图什市卫健委 |
各企业单位: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现将职业健康体检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体检所需资料
企业集体体检,需用人单位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阿图什市人民医院已备案取得相关资质,联系人:买尔哈巴·哈帕尔,联系电话:13779031701)签约《职业健康检查协议书》。
二、体检人群
(一)上岗前检查
岗前检查的目的:筛查职业禁忌证,建立基础健康档案,保护劳动者的健康,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岗前检查的要求:体检为强制性,也就是必须要做的;时间为开始从事有害因素作业前完成;体检对象为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新录用人员,也包括转岗人员。
上岗前检查程序:(1)用人单位应当明确拟从事接害作业人员所要从事的工种、将要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2)用人单位应开具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介绍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将要从事的工种、将要接触的危害因素,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3)体检人员持单位开具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介绍信进行登记体检。(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二)在岗期间检查
严格按照 GBZ 188-2014 规定的周期和项目进行。检查周期大多数为一年。
在岗期间检查程序 :(1)用人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年度职业健康监护计划;按接触不同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别统计接害人员花名册。(2)提前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协调沟通体检事宜。(3)提供受检人员登记表,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接触的危害因素,接毒工龄,既往有无体检表等,加盖单位公章。(4)提供历年来相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或检测结果,加盖单位公章。(5)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依照《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 GBZ 188-2014 ,确定体检对象的体检项目。(6)用人单位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检查时间和地点。(7)用人单位按照委托协议书组织职业健康体检。(8)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在职业健康检查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书面告知用人单位。(9)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等情况书面告知劳动者。(10)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阿图什市卫健委和阿图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报告。
(三)离岗时健康检查
离职体检的目的:确定在停止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时的健康状况,确定有无职业病。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
离职体检的要求:劳动者在准备调离或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和岗位前。
离岗时健康检查程序:(1)用人单位开具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介绍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在岗期间从事的工种、在岗期间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体检人员持单位开具的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介绍信进行体检。(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依据用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按照 GBZ 188-2014 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
(四)离岗后健康检查
目的:发现化学毒物对劳动者慢性健康损害。
对象:接触具有慢性毒性作用的化学物,离岗后仍有可能发生职业病,需离岗后健康检查,如粉尘、联苯胺、氯甲醚、三硝基甲苯、砷、锰、铍、镉等。
时间:依据 GBZ 188-2014 以及其他相关法规标准,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致病的流行病学及临床特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长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三、不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四、注意事项
体检前两天避免喝酒、熬夜,体检当天早上空腹,体检时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
请各企业单位每年主动联系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避免出现未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违法行为出现。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