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通告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4-02011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 | 2024-08-20 19:18 |
名 称 | 关于做好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的通告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
来 源 | 阿图什市卫健委 |
阿图什市各公共场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共场所卫生检测管理工作,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要求,现将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共场所开展卫生检测相关法律依据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第十九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结果。
二、工作要求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提供卫生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经营单位,还应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报告)内容必须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和《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的标准。
三、需检测单位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公共场所:宾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
四、检测方式
公共场所经营各单位自愿委托有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卫生检测,我单位不指定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测工作中产生的费用由公共场所业主与第三方检测机构自行对接。请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每年主动联系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卫生检测,避免因不能及时提供有效卫生检测或评价报告造成违法行为等情况出现。
五、不进行检测的后果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检测的,依据第三十六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