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经营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2-00598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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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题 词 | 机动车 维修经营 | 成文日期 | 2022-03-02 16:32 |
文 号 | 〔〕号 | 发布日期 | 2022-03-02 18:27 |
发文单位 | 阿图什市交通运输局 | 发布机构 | 阿图什市交通运输局 |
各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备案)要求,现通知你收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阿图什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备案。未按照规定备案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进行处理。
阿图什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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