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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5-0183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发布日期 2025-09-20 10:46
名        称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成文日期 2025-09-20 有  效  性
文        号 〔〕号 主  题  词 行政 处罚 决定
来        源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当事人名称:新疆某复合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玉某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实施的新疆某复合肥有限公司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聚乙烯颗粒造粒机及滴灌带生产线项目在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下,于2024年5月在位于你单位厂区内开展项目建设,该项目厂房使用的是新疆某复合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复合肥项目建设的库房,在库房内于2024年5月建设了4条地膜生产线,4条滴灌带生产线,2024年5月完成设备安装后进行了2天的设备调试,调试好后未投入使用。2024年8月完成1条造粒生产线设备安装,至今未投入使用。你单位实施了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9月11日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克环阿罚告〔202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部门规范使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执法一体化平台“自由裁量”进行计算:个性裁量基准: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项目建设地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的类别:报告表;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补救措施: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消除环境影响;经济承受度(企业类型):小型企业;地区差异:四类地区裁量标准。裁量认定:情节严重,罚款,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陆佰元整(16600元整),责令限期改正。裁量金额:¥166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陆仟陆佰元整)16600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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