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图什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
索 引 号 | 010104812/2025-01400 | 主题分类 | |
发布机构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 发布日期 | 2025-08-04 17:53 |
名 称 | 阿图什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5年修订版) | ||
成文日期 | 2025-08-04 | 有 效 性 | |
文 号 | 〔〕号 | 主 题 词 | 天气 应急 预案 |
来 源 | 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阿图什市(以下简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健全阿图什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强化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减缓大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公众身体健康,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关于补充优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关于印发《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工作。因沙尘天气形成的重污染不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出发点,完善日常预报与管理工作,科学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
(2)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跟踪评价等工作机制,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准备、培训和演练,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
(3)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分工、理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响应、督导检查等应急工作有据、有序、高效执行。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培训和演练,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社会参与度及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组织机构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教育局、国网新疆电力公司克州阿图什市供电公司。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指令和部署,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研判及发布相关信息,指导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以及办公室日常工作及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克州生态环境局阿图什市分局、市气象局分管领导兼任。
2.2相关单位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被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宣传、融媒体、通信管理等相关单位应制定工作机制,开通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统一预警信息和防范公益短信内容,发布和解除时间点,按要求统一、快速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相应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3预报与预警
3.1预报
加强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建设,到2025年底前,具备7-10天预报能力。市人民政府将不断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做好数据收集处理、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不断提高预报的科学性及准确性。
3.2会商
指挥部办公室成立常态化的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组织对气象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进行会商研判。建立会商研判报告制度,非采暖期每月会商,形成月报;采暖期每周会商,形成周报;当出现重污染天气或出现不利气象条件可能引发重污染天气时,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会商研判,实行日报告制度,动态开展气象条件及环境空气质量趋势预判。指挥部领导和有关部门及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参加会商,加强数据及信息共享。
3.3预警
3.3.1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因沙尘、局地扬沙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3.3.2预警启动
当自治区、自治州启动相应级别的区域预警时,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
市指挥部办公室研判辖区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应按照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时发布辖区预警信息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及时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3.3预警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指挥部副指挥长同意后,报指挥长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指挥长审核后,报州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发布。
预警信息原则上应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市人民政府和各成员单位,并及时向媒体、公众发布信息。
3.3.4信息公开
重污染天气预警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及手机短信,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包括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预警信息应持续滚动播报。
3.3.5级别调整和解除
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
预警等级的调整按照预警发布程序执行。预警解除不再另行报批,由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