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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2022.1.9

索  引  号 010104812/2022-0051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阿图什市人社局 发布日期 2022-01-10 18:06
名        称 劳动保障监察不予受理决定书2022.1.9
文        号 〔〕阿人社监不受字[2022]第01号号 主  题  词 劳动保障
来        源 阿图什市人社局

投诉人:阿***

我局于20211223,接到你关于在阿图什**公司工作期间被拖欠工资***万元,阿***

20204月至2021年5月在阿图什**公司工作拖欠工资,阿图什**公司法人龙*,该公司实际控股法人为沈*,沈*不具备法人资格,双方存在劳动争议。

后续我部门跟公司负责人沈*联系,沈*称工资已经发放完毕,不存在拖欠阿**工资一事,投诉人阿*与沈*签订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属于劳务争议。

    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审查,你的投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理由与依据如下:

   1)、依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的第(二)项规定,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调整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的劳动关系,若拖欠工资的主体是单位,人社部门才能受理,若拖欠工资者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自然人,人社部门就无法受理。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权利和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同时,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告知如下:

2)、被投诉人沈浩不属于用人单位法人,拖欠费用者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自然人,沈浩不具有用人单位法人的主体资格。双方劳动关系不明,属于劳务争议

如不服本不予受理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社保障行政部门或  阿图什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  阿图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阿图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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